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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香港与朝鲜企业合资在朝鲜生产铁矿粉,并委托辽宁省一家经贸公司在中国进行销售,收取产品销售货款。经贸公司将销售款按投资比例分别向朝鲜及香港合资方支付。由于经贸公司成为合资企业营业代理人,依法构成香港 A 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A 公司取得的销售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实香港某投
案情概述外国公司 B 公司通过派遣营业代理人为中国居民企业 A 公司提供顾问服务。B 公司认为其只有一个营业代理人在中国从事联络事务,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判定该营业代理人属于B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对 B 公司取得的佣金,按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营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
案情概述美国 B公司承包中国A 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经过详细调查和与纳税人的反复沟通,税务机关在适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劳务划分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的构成作出了判定,征收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1200 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相关事
案情概述境内公司接受某外国船级社 (以下称为 B船级社)的长期检测服务每年向船级社支付检测费用,税务机关判定 B 船级社已在华构成机构、场所,需就其在境内取得的检测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实境内A公司是由韩国某企业于1997 年8月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柴油发动机、发电设备、一般产
案情概述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咨询劳务费,并按 5.84%的成本加成率计算母公司境内所得。税务机关经深入调查并多次约谈后,发现境外母公司提供的劳务实质为管理服务,同时境外母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减少境内所得的事实,最终税务机关将境外母公司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全部收入按52%的利润率核定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相关事实
案情概述 外国公司与境内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境外公司按咨询劳务常规利润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经认真核实,确认外国公司实际提供的是管理服务,税务部门按管理劳务从高核定了利润率。 相关事实 2010年3月,A公司与境外一家外国公司(以下称为B
案情概述 境内公司从外国公司进口设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但协议总金额中未单独列明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费用。税务机关经调查确定外国公司雇员在华提供上述劳务已构成机构、场所对归属于机构场所的所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案情概述外国公司与境内公司就同一项目分别签订“派遣协议”和“咨询协议”两份合同,外国公司认为在执行两份合同时,均未涉及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无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经调查后,判定外国公司派遣劳务与咨询劳务实为同一事项提供的劳务,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并构成常设机构,应就归属于该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