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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作业 案例热点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11-28 13:03:44   访问量: 20

案情概述


美国 B公司承包中国A 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经过详细调查和与纳税人的反复沟通,税务机关在适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劳务划分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的构成作出了判定,征收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1200 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


相关事实


A 公司于成立之初开始筹建某工程项目 (下称A 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人民币,工程总承包人为美国 B 公司及其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 C公司。从项目合同内容看,C 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是境内服务合同,主要负责现场施工和管理等境内事务,所有境内设计及现场的劳务收入,全部归属于C公司。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是境外服务合同,主要负责整个工程设计以及境外事务管理等,所有属于境外的劳务收入,全部归属于 B公司。根据这两个合同,B公司和C公司已分别取得A 项目工程收入14亿美元和9亿元人民币。


案件处理


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步调查时,B 公司坚称 A 项目所有的境内收人已全部计入C公司,并在上海已申报纳税,B公司来源于A项目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境外劳务收入,根据中美税收协定规定,B公司在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中国没有征税权。鉴于有关资料存在疑点,税务机关围绕该项目涉税事项开展了调查。

1.关于是否构成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

为了掌握来华提供劳务人员的身份及其在境内的劳务时间,税务机关首先要求 B公司提供施工现场有关外籍人员名单及雇佣合同 (中英文)印件、外籍人员的全部护照复印件等,并结合劳务合同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分析。其次,税务机关约谈了 B 公司代表,并前往 C公司所在地开展外调工作,了解其经营管理的性质和日常与 B公司的业务划分及往来关系。同时,税务人员前往项目工地实地察看并走访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部分外方施工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确表示自已是由 B公司派来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为B公司服务,由 B公司支付薪水,并且已连续在A项目施工现场工作了一年多。这一信息与出人境管理部门提供的外籍人员来华信息相互印证,表明 B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判断存在错误,这也为税务机关判定 B公司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提供了事实基础。

据此,税务机关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美税收协定规定B公司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该公司对此认定予以认可。

2.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划分

在 B公司从事境内、外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比例划分上,该公司出于规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考虑,提供了虚假信息,声称其中国境内劳务收入约600 万美元,仅占其收入总额 1.4 亿美元的4.29%。对此,税务人员作了详细的调查工作,将 B公司提供给我方境外人员名称、职务、薪酬标准等信息,与现场工作过的境外人员相关信息进行逐个比对,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对此,调查人员与 B 公司负责人进一步沟通,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B公司事后提供了关键资料。税务机关据此确定了 B公司的所得税纳税义务。B 公司对征税决定表示认可,并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200 万元。


案例启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为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指引,本案例中涉及的机构、场所和常设机构的判定,以及境内、外劳务比例的划分,都是非居民提供劳务涉税事项中比较典型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征纳双方都必须严格遵从《暂行办法》 规定的各项要求,税务机关应在依法征税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细致的分析和调查工作,加强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宣传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相关法规知识,非居民企业应本着诚信守法的观念,如实报告涉税信息,减少税务风险,这也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行政成本,树立企业依法纳的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