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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级社在华劳务构成机构、场所 案例热点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11-15 13:02:40   访问量: 25

 案情概述


境内公司接受某外国船级社 (以下称为 B船级社)的长期检测服务每年向船级社支付检测费用,税务机关判定 B 船级社已在华构成机构、场所,需就其在境内取得的检测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境内A公司是由韩国某企业于1997 年8月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柴油发动机、发电设备、一般产业机械及相关零部件和环保设备。

B船级社成立于1862年,属于非政府组织,业务范围涉及船舶、海洋工程、锅炉及压力容器、石油化工工业、电站动力设施、铁路与港口设施、船用设备与集装箱等检验业务,同时,还开展围绕 ISO9000IS014000、IS018000 等方面的认证工作。

A公司长期以来与B船级社签订检测合同,由B船级社派人为其提供检测服务,A公司按年向 B 船级社支付检测费用。


案件处理


2011年7月,A公司就其向B船级社支付的检测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并请税务机关对其接受 B船级社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及发动机部件产品检测支付检测费用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确认。

根据A公司提供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了解到有关信息如下:

1.A公司生产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及发动机部件产品需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船级社进行现场检验合格后才能对外销售。船级社具体检测流程如下:

A公司生产出合格产品后通过网络向船级社提出检验申请,船级社派船检师到A公司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在产品上进行打印确认,同时将检验结果发送到船级社,由船级社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书,并邮寄到A公司A公司根据约定在船级社检验产品后90内将测费用直接汇船级社。

2.合同约定相关检测费用标准如下:

以每小时收费为基准:

(1)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每天早八点至晚五点八小时工作时间,200 美元/小时(最低工作两小时,按次收费):

(2)每小时旅行费用:130 美元/小时;

(3)加班费 50 美元/小时(工作日),64 美元/小时 (工作日以外);

(4)报告费:40美元/次报告确认。

2011年A公司应付B船级社检测费用为120万美元。3船级社委托A公司负责办关税事宜。

税务机关对A公司提供的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走访了A公司负责产品检验的部门,并对船级社船检师的检验过程进行了现场察看,了解到船级社根据A公司的申请后大约一个星期到A公司进行一次产品检验,检验过程由船级社船检师与A公司检测人员通过仪器和检测工具共同完成。由于A公司检测业务量较大,因此B船级社在合同执行期间长期有船检师在A公司进行检测服务。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税务机关认为船级社通过雇员为 A公司提供检测服务所收取的检测费,全部属于境内劳务收入。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由于B船级社在华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6个月已构成在华常设机构,中国对于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8 年1月1日起,B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B船级社应就其从 A公司取得全部船检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B船级社在中国办理税务登记并报送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由于B船级社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B船级社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检测费收入按15%核定了利润率,B船级社2011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9万元


案例启示


1.取得项目中方单位和人员的帮助和支持是处理好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税务机关积极宣传税收协定和非居民税收相关政策促进税法遵从。

2.在本案中,B船级社为A公司提供测服务的具体内容、执行序和收费方式等,是判断其取得的服务所得属于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所得而非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关键。为准确把握款项性质并确定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不仅要研究合同条款,还要深入项目现场,请教专家或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此外,在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构成包括办事处等多个机构场所的情况下,区分检测劳务实际由哪个机构场所及其人员提供,并因此将检测劳务所得在不同的机构场所之间正确划分,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