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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资料使用权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案例热点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01-04 13:12:02   访问量: 26


案情概述


境内某学院与境外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由外方提供教学资料,但不参与教学活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外方在合作办学中仅转让了教学大纲和教学资料的使用权,应对其从中国取得的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 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某市A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历经50多年的办学历程,学院现已成为以工为主,涵盖工、理、经、管、文、法六大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加拿大B学院是大西洋加拿大地区最大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中心之一,设有70多个全日制专业。该学院是加拿大社区学院联合会的成员,也是加拿大国际教育署和加拿大世界大学服务中心的成员,其课程被加拿大政府承认。

2006年,经某省教育厅批准,某市A学院开始与加拿大B学院在《会计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和《应用电子技术》三个项目中进行中外合作办学,A学院与B学院签订《合作交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规定B学院授权A学院使用其大纲、课程及资料对注册学生进行教学及辅导,A学院每年为每个注册学生向加拿大B学院支付400美元的注册费用。

该省教育厅对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教育部进行了备案。2006年批准三个专业计划内招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科生各50人。


案件处理


(一)受理开具税务证明申请,发现合作办学项目

2009年初,A学院就其向加拿大B学院支付的联合办学费用,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书、境外机构要求付费的单据等资料。由此,中方合作办学者——某市A学院和外方合作办学者——加拿大B学院以及双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入了税务机关的视野。

(二)研读合作交流协议书,初步作出征税判断

主管税务机关仔细研读了双方的协议书。发现该合作项目实质上属于加拿大B学院向境内A学院转让其教学资料的使用权且规定了限制条款。如协议条款中规定:加拿大B学院授权某市A学院使用其大纲、课程及资料,同时这些教育资源只用于对注册学生的教学及辅导,为双方共享,不可向第三方转让;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加拿大B学院拥有对大纲、课程以及资料的所有权、版权及知识产权,除非加拿大B学院书面同意,否则所有的大纲、课程以及资料上应标有加拿大B学院的名称或标记;协议终止时,应将有关大纲、课程及资料送还到加拿大B学院本部,送还时应保证其从加拿大B学院拿到时的状态,加拿大B学院接受合理的变旧及撕裂情况。

因此,税务机关作出初步判定,A学院向加拿大B学院支付的注册费用性质类似特许权使用费。

(三)约谈中方合作办学者,明确境内扣缴义务

税务机关约谈了中方A学院,了解到该校通过这种合作,主要目的在于吸收外方教育理念,吸引更多有出国留学意向的考生报考这些专业。该合作项目中,外方实际上只是提供了教学资料,不参与任何教学活动,对学生毕业后出国深造没有实质性意义。

由此,税务机关确定了最初的判断,A学院支付的学生注册费实质上属于加拿大B学院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A学院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就该项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B学院企业所得税。根据境外机构出具的发票,本次支付涉及两个学年三个专业在册学生878人次,实际支付注册费用35.12万美元。A学院办理了扣缴义务登记,并申报扣缴了企业所得税23.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