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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按劳务所得征税 案例热点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02-09 13:15:36   访问量: 172


案情概述


境内L 大学与外国 K 学院联合办学,由外国 K 学院派教师到 L 大学授 课并参与教育质量控制管理和合作项目教学大纲的设置与实施, L 大学向 K 学院支付注册课程费。税务机关对 K 学院取得的上述所得按境内劳务所 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2009年,哈尔滨L 大学开始与加拿大K 学院在工商管理专科、动画专 科及工商管理本科三个专业中实施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双方签订《联合培 养工商管理专科、动画专科及工商管理本科学生项目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合作期为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教学任务由两校对应专业所属哈 尔滨L 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和加拿大K 学院共同承担;所有课程在哈尔滨L 大  学完成,哈尔滨L 大学提供全部教学办公设备;K 学院指派教师和有关人员  到国内进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面授并采用外方的教材,外方教师与L 大学  共同参与教育质量控制管理和合作项目教学大纲的设置与实施;学生完成学 业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哈尔滨L 大学与加拿大K 学院的毕业文凭。

协议规定:哈尔滨L 大学向加拿大 K 学院支付2009年秋季及2010年 春季所开设注册课程费,主要包括:课程费592000加元(37 门课程× 16000加元/门课);支付固定管理费274000加元(教学大纲的使用、学分 置换支出、资历评估及毕业审核费用)。共计应支付金额866000加元。


案件处理


1. 受理申请,合同备案。2009年11月,哈尔滨L 大学就其向加拿大 K 学院支付的课程注册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税 务人员向L 大学讲解了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程序,并要求哈尔滨L 大 学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19号)规定,将其与加拿大 K 学院签订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协议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

2. 调查分析,作出判断。税务机关对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条款进行认真 分析,并到哈尔滨L 大学进行调查走访,最终判定加拿大K 学院取得的课 程注册费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文化教育劳务收入。K 学院所指派的教师 在哈尔滨L 大学工作约10个月(除寒暑假期),根据中加税收协定, K 学 院在华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6个月,已构成常设机构,中国对归属于该常 设机构的所得拥有征税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加拿大K 学院 应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文化教育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达成共识,扣缴税款。税务机关与加拿大 K 学院联系人进行了多次 沟通和税法讲解,加方承诺按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鉴于加拿大K 学院 在中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 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 款,以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税务机关指定哈尔滨L 大学为境外企业该项所 得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下发《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 关规定,对加拿大K 学院上述收入核定了利润率,由哈尔滨L 大学扣缴企 业所得税2008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