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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10: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热点
编辑: 安世华税务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06 07:00:40   访问量: 28

综合所得指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

经营所得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其中,专项扣除包括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扣除项目;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扣除项目。

纳税人在不重复申报减除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上述费用。

提醒:

对于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来说,在个税汇算时应合规申报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并根据各项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具体数据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进而选择最为合理的申报方式。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在综合所得汇算时申报减除还是在经营所得汇算时申报减除,都不能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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