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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疗稽查系列01:药企推广费,有人补税,有人判刑 案例热点
编辑: 安世华税务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15 07:57:25   访问量: 7


两个涉及药企推广费发票的案件,一个是调整补税,一个彻查判刑。


推广费重分类

一家药企,申报的广告与业务宣传费占比只有千分之几、万分之几。

被税务局风险分析时给筛出来了。

不对劲啊。

一查,果然列支有问题。

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合计121万元。

《中国税务报》刊载的一篇案例。

01

案件简述

喵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喷雾剂、鼻喷剂等药剂。查看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喵公司2020、2021、2022年三年销售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61%、76.31%和65.37%。

药企的销售费用率就是高,这种比例算是处在行业正常区间。

但是,销售费用中申报的广告与业务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4%、0.15%和0.04%。

这就不合理了。

广宣费向来是药企销售费用的大头,国家生怕你列支过分,还给设定了扣除的比例上限,普通企业销售收入的15%,医药制造企业30%。

你家占比怎么会这么低?

再往下看,喵公司有大量销售费用填列在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期间费用明细表的“其他”栏次。

细查相关的费用发票,发现对应的发票品目主要是“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开票企业名称中都带有“营销策划”字样。

税务人员认为,推广费不应该算广宣费么?怎么列支到这里来了?

如果重分类回广宣费,扣除比例肯定就超过营业收入30%了,喵公司就需要做所得税调增,就需要补税了。

02

合同查阅

税务人员约谈了喵公司财务总监喵某。

喵某辩称,上游企业给我们提供营销策划服务,所以有大量的服务费发票。这些业务都是真实的,我们拿到的发票也合法合规,我们核算也没问题。

税务人员要求喵某提供上游公司与喵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银行流水、工作清单等资料,做进一步查核。

查看合同发现,附列的《综合商务推广服务工作清单》有提到,上游企业提供的商业渠道拓展、医院服务维护、连锁药店服务以及第三终端服务工作,其作用是帮助喵公司进行产品的市场宣传和目标群体推广。

这个描述不就是广宣费么?

税务人员认为,这些推广服务费应当列入广宣费申报。

财务总监喵某说,公司与上游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广告、宣传、推销这样的用语,从形式上,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中关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

喵某引用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41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因为所以,我们这个不是广宣费。

03

广告定义

估计税务人员也没想到,这财务总监可以啊,居然能搬出国税发〔2000〕84号这么上古的文件。

不过,税务人员告诉喵某,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已经失效了,其中的相关描述已经不适用于企业核算。

税务人员认为,喵公司这些服务合同所涵盖的业务,虽然没有“广告”字样,但其内容实质上已起到广告和业务宣传的作用,而《广告法》总则第二条明确,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

虽然税法中未具体明确广宣费定义,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是和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推销自己商品有关的费用,都应该纳入广宣费范围,“产品推广服务”的费用支出也是如此。

品名不能掩盖广宣费的实质。

所以,税务认定,喵公司取得的大量的“推广服务费”发票在核算时应该列入广宣费,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最后,企业接受了税务的观点,修正了所得税申报数据,修正后广宣费超过30%比例,做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合计121万元。

04

业务宣传费

大家想过么?那个扣除项目为什么叫“广告与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什么区别?

新法中两者的区别已经没有意义了,扣除标准都是一样的,但在财务总监喵某提到的上古文件国税发〔2000〕84号中作区分还是有必要的。

按国税发〔2000〕84号第41条,广告费是指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通过一定媒体传播的业务推广性质的费用;而其他的业务推广性质的费用,以“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为主,一律称之为“业务宣传费”。

当时两者的扣除标准是不同的。

广告费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2%,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

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5‰,不能往以后年度结转。

简单总结就是,正规途经广而告之(从广告公司拿到发票),扣除标准高;非正规途径宣传,扣除标准低。

现在很多从业人员都比较年轻,不知道这段过往。

等到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不再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扣除,标准统一为销售收入的15%,超限额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

自此,我们就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合称为“广宣费”了。

财税〔2012〕48号进一步提出,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本身就非常依赖宣传,15%扣除标准太低,给你们double吧,所以,这仨行业的企业广宣费扣除标准定为30%。

本案中财务总监喵某说的其实是广告费的定义。

其实税务人员根本没必要搬出广告法什么的。

他家的这些推广费用确实不是广告费,从形式上来讲应该算业务宣传费,而广告与业务宣传费共享一个扣除标准。

不论如何,一家药企,广宣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只有千分之几、万分之几,也太奇怪了。怎么敢这么申报的。

05

结语

再说几句国税发〔2000〕84号。

这个文件虽然已经失效,但是,影响深远,至今左右着我们的税前扣除。

比如说,会议费、差旅费的扣除。

你怎么证明会议费、差旅费的真实性?就贴一张发票行不行?

国税发〔2000〕84号第52条曾经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当时文件规定得就是这么细。

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失效,但是,实践中我们还是比照着这个标准在执行。


虚开推广费发票判刑

给药企虚开推广费发票近两千万,七个人被判刑。

(2020)苏01刑终506号。

大家知道,“两票制”以前,医药行业是通过层层加价、过票的方式去给药代支付佣金的。

“两票制”后,药企到经销商开一次票,经销商到医院再开一票,结束。

最多只能开两次票。

但是,这种行政压制手段无法根除药代生存的土壤。

酒怕巷深,药企和医院之间仍然需要药代。

既然如此,药代的佣金、给医生的回扣,就需要以其他方式从药企拿出来。

最常见的就是虚开咨询费发票、推广费发票。

于是,相关的虚开案件、偷税案件频频发生。

01

买卖差价

案件涉及十多个人,讲起来过于繁复,我会按照各人所属的“阵营”稍微简化一下,合并部分角色,方便理解。

“两票制”推广之后,汪团伙(后文简称“汪某”)凑在一起思索发财之路,认为现如今医药销售人员的收入只能由药企来支付,而药企要求销售人员提供发票进行报销,而销售人员没有发票。

市场上对这类发票有迫切的需求。

这不就是个发财的好路子吗?

汪某一边有客户资源,其中之一是呱某,呱某代理一家药企黑龙江区域的某药品,可以拿到零售价50%的推广费,但是需要拿发票给药企报销;

汪某另一边相熟的公司,即喵某控制的喵公司(三家公司,简称“喵公司”),有药品推广资质,可以帮忙对外虚开。

从上到下,喵(供应商)→汪(中间人)→呱(客户),业务不就成了吗?

汪先约了喵去茶楼喝茶,谈妥了买票的费用。

喵公司帮忙虚开专票,收取6个点开票费;

喵公司帮忙虚开普票,收取5个点开票费。

汪某转头又和呱某喝茶,谈妥了卖票的费用。

帮呱某虚开专票,收8个点的开票费;

帮呱某虚开普票,收6个点的开票费。

也就是说,汪某专票赚2个点的差价,普票赚1个点的差价。

说干就干。

02

虚开流程

具体操作时,药代呱某这边让手下人把开票费打给中间人汪某,汪某扣掉开票费差价后,再打给喵某;

喵某收到开票费后,让会计向药企虚开发票。

药代呱某会提前做好证据链材料,虚假的业务合同、市场调研报告、会议报告、科室会议照片等,由汪某转交给喵某。喵某这边签字、盖章、归档,把盖了章的合同和开好的发票一起寄给药企。

看起来就像喵公司真的给药企提供了推广服务、咨询服务一样。

然后,药企按照合同金额公对公向喵公司支付款项。

喵公司收到款项后,按照呱某要求,把款项打到指定的若干个个人银行卡上。呱某会提供清单,具体哪个账户打多少钱。

当事人非常认真,后来被抓的时候,警方除了拿到微信聊天记录、开票申请表、返款申请表等之外,还查获了工作流程图。

人家还画图。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喵汪一共合作虚开专票价税合计1792万元,税额101万元;虚开普票价税合计638万元。(虚开专票定罪量刑看税款金额,虚开普票定罪量刑看发票张数或票面金额)

最后法院对这些人判决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从一年到五年不等。

03

如实代开

其中有一人不服上诉。

其律师提出,药代呱某控制的公司和药企之间存在真实的推广业务,只是呱公司没有开具推广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的资质,所以才找人代开。既然本案有真实业务,开票行为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客观上国家税款也没有损失,所以,当事人不构成虚开罪。

目前,虚开犯罪的认定偏向于目的犯、结果犯。

确实有律师提到的这种说法。

业界称之为“如实代开”。

本身的业务是真实的,但是开不了票,让别人按照真实发生额代开,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认为是虚开罪,顶多做虚开的行政处罚。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佐证呱某有开展真实的推广业务(完蛋);喵公司对外给药企虚开,自己又虚开农产品发票做进项(采购中药原材料,也是非常常见的虚开领域),把增值税做平;药企拿到发票抵扣、扣除,以上情形都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结语

“带金销售”这个事情目前无解。

本质上都是虚开发票套取利润,然后拿来以各种形式支付商业贿赂。

只能是不断地做各种形式的外在包装,但不论如何,无法彻底规避风险。

这个案件结合前一个案件一起看。

前一个风险推送案件中,税务把推广费发票都调到了广宣费,限额扣除,到此为止。

其实,那些推广费发票都是真实的么?

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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