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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机构董事减持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案例热点
编辑: 安世华税务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2-23 08:48:02   访问量: 13

PE/VC机构委派董事并在被投企业中持股,是一种相对常见的结构,通常属于业内的标准操作。尽管这些委派董事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作为企业关键人物之一,其在企业上市时的股份减持行为受到严格限制,需要符合上市要求并签署相关承诺函。


对于PE/VC机构而言,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委派董事的股份减持方面,特别是与内部董事的减持要求是否一致,以及这是否会对私募基金本身的减持构成影响。


PE/VC机构通常会在被投企业中指定董事。如果被投企业最终上市,那么委派的董事如果直接或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进行股份减持时,是否需要遵循《公司法》和交易所细则的规定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减持不能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的限制。在即将生效的《公司法(2023修订)》中,对任职期间进行了补充说明,与交易所规则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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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也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的限制,包括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的规定。这些规定需要被投企业的董事在拟上市前作出相应承诺,其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成为其中一个关键点。


通常,承诺函中的减持限制内容是常规性监管要求,例如“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由此可见,PE/VC机构委派的董事同样受到这些规定的影响,原则上也需要在承诺函中明确相关承诺。这一点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引起PE/VC机构的重视。


股市法规在规定董事减持承诺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尤其是涉及到董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特别是PE/VC机构委派的董事,其在角色上与直接参与经营的内部董事存在一些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可能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需要做出承诺的情况下,如何设定并履行相关承诺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PE/VC机构是否能够降低对委派董事承诺的要求,以减少对委派董事和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影响,是PE行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于董事是否必须出具减持承诺,从最近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公告来看,大多数董事(包括仅间接持股的董事)都出具了减持承诺,其中包括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承诺。这些承诺函有的表述为“本人所持股份数”,或“直接及间接持股”,有的表述为“间接持股”。其中“本人所持股份数”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案例,如百利天恒(688506)和九州一轨(688485),其上市公告文件中未披露机构董事的减持承诺。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两个案例中,机构董事仅在穿透后持有股权,且九州一轨案例中机构董事穿透后持股数量很低。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案例的综合分析,我们了解到,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包括投资机构的委派董事)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先前的规定作出减持承诺。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必然的选择。在投资机构委派董事间接持股且比例较少时,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空间。


对于PE/VC机构委派董事减持的关注事项,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这些机构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关键问题在于,“间接持有”股票的董事是否同样受限于《公司法》和交易所细则的减持规定。当前法规中仅规定董事需对“所持有的股份”作出减持承诺,而董事出具的减持承诺函的约束范围是否及于董事“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尚未有明确规则。特别是当董事通过PE/VC机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因此,董事间接持股的减持也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例如永新光学(603297)在2022年9月6日的公告中提前向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其中包括间接持股董事的减持安排。


在监管层面,对于交易所对违规减持的间接持股董监高的处罚,我们需要明确是基于《公司法》及交易所细则,还是基于董监高的减持承诺。通过检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相关说明,前述规定未对间接股东未及时披露减持情况的处罚提出要求。仅明确规定间接股东需切实履行其在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中所做的相关承诺。如果间接股东的减持行为违反了先前的承诺,如离职后的股份转让或股份转让总额等,将受到证监局的相应处罚。已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间接持股董事因违反减持承诺而受到证监局的处罚。


因此,可以看出,交易所在执行监管时主要依据的是董监高的承诺函。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法》及交易所细则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间接持有股票的减持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关于PE/VC机构委派董事的减持承诺是否会影响私募基金减持的问题,目前《公司法》及交易所细则仅对董事本人有所限制,未对董事间接持股时的持股主体(包括私募基金)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减持进行约束。这些董事可能作为PE/VC的高管在私募管理人、GP或SLP中持股,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承诺函的出具主体是董事,并不包括私募管理人、GP或SLP。因此,PE/VC机构委派董事出具减持承诺函仅限制该董事自己间接持有的拟上市企业的股份,不会影响私募基金其他合伙人或股东持有的股份。然而,由于PE/VC机构委派董事的间接持股可能存在多层安排,这将为私募基金的减持,特别是涉及私募管理人的关联份额的减持带来一些难点。


综上所述,考虑到《公司法》及交易所细则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间接持有股票的减持没有明确的规定,交易所主要依赖上市公司董事承诺函来执行监管。因此,对于PE/VC机构委派董事如何出具承诺函变得至关重要。对于这一问题,小编建议PE/VC机构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安排:


1. 尽量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协商,委派董事在企业上市后暂不出具减持承诺函,若交易所在后续上市过程中要求再提供。


2. 若委派董事确需出具承诺函,可以协商删除"间接持股"表述(如果有),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潜在的减持灵活性,特别是对于委派董事持有的是盲投基金的份额,此情形下委派董事的间接持股未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可考虑将其作为减持承诺的例外情形。但若已做相关减持承诺,则在后续减持过程中建议保守操作,避免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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