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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案例分析 公司动态
编辑: admin   发布时间: 2023-04-12 20:30:00   访问量: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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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2019年84号公告) 第一条: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现举例说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相关事宜。

某先进制造业A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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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满足2019年84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连续6个月为正数的期间

是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但并不是指在这个期间段任意6个月都可以去申请留抵退税。如2020年9月1日至15日为2020年8月增值税申报期,连续6个月的期间就指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如要申请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则需在2020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办理,其他月份依此类推。

申请期间段确定好后,需填写《退(抵)税申请表》中的第二部分留抵退税情况,值得关注的是表中“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一栏金额除需按照“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公式计算得出外,还应与税务金三系统中的对比数据保持一致。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会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构成情况及进项税转出额是否有足额转出。

上例中,A公司在2020年8月增值税申报期办理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则本次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800,000.00元,进项构成占比为99.97%,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679,46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