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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公司归集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重复统计,多加计研发费用、在职工福利费费中列支实物福利支出。 案例热点
编辑: 安世华税务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5-20 07:21:16   访问量: 36




01

基本情况

决定书文号 温税稽罚〔2024〕64 号

案件名称 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02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归集2021年到2022年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时,采取项目归集方式,因人员交叉参与研发活动,导致研发工时重复统计,2021年多加计研发费用603064.4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0459.67元;2022年多加计研发费用679088.5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1863.29元。

你单位在账簿中多列支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 

(二)你单位于2020年到2022年在职工福利费费中列支实物福利支出308850.5元,未代扣代缴2020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154.42元,未代扣代缴2021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834.54元,未代扣代缴2022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736.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应扣未扣税款行为。

03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之“16.偷税”之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之“2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303747726993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达海

04
  

处罚结果

(一)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2322.9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6161.49元。

(二)决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725.6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62.82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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