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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作废、红冲大量发票构成偷税,被处罚款30多万 案例热点
编辑: 安世华税务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2-02 08:12:31   访问量: 15

2023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向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一稽罚[2023]33号),认定A公司利用假发票虚假申报构成偷税,处以罚款30.95万元。

01.

违法事实

A公司因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履行《钢材购销合同》情况存在异议,与其产生商业纠纷,于2021年12月及2022年3月份,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已开具给下游单位B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违规作废和红冲处理,其中将2021年12月份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26-30687534)于当月进行了违规作废,金额为827802.58元,税额为107614.34元,价税合计935416.92元;将2021年9月、10月、12月份的9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码60614566-60614570,60614576-60614578,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35)进行了违规红冲,金额为764411.41元,税额为99373.49元,价税合计863784.90元 ,对应的9份销项负数发票明细:2021年12月开具的8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687541-30687548),金额为-735694.60元,税额为-95640.30元,价税合计-831334.90元;2022年3月开具的1份发票(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84192529),金额为-28716.81元,税额为-3733.19元,价税合计为-32450.00元。

稽查局认为,A公司的上述违法事项,虚假申报,少申报应税收入1592213.99元,偷逃相应税款,该行为系偷税。


02.

处罚依据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第一条、第五条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之规定,应补缴2021年12月增值税203254.64元,2022年3月增值税3733.19元,共计补缴增值税206987.8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应补缴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227.82元,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0.66元,共计14358.48元。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补征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6097.64元,地方教育附加4065.09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补缴2022年3月教育费附加56.00元,地方教育附加37.33元,合计计教育费附加6153.64元,地方教育附加4102.42元。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项违法事实产生营业税金及附加(14227.82+6097.64+4065.09)=24390.55元,其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57006.55+1563497.18-24390.55)=1596113.18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000*2.5%+596113.18*10%=84611.32元,已缴纳1425.17元,需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83186.15元;经调整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6788.56+28716.81-130.66-56.00-37.33)=-98295.74元。上述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83186.15元。

5、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虚假申报的行为系偷税,对你单位所偷逃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1倍304532.46元的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处罚5000元罚款。

03.

解析

  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在真实业务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具发票。民事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否则最终可能需要承担严重的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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